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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就业登记
来源:观音寺街道办事处网站 日期:2017-03-29

  事项名称办理就业登记

  设定依据

1、关于印发《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〔2011〕79号;

2、关于印发《北京市<就业失业登记证>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〔2011〕80号;

3、关于贯彻落实《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北京市<就业失业登记证>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〔2011〕81号;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(2017)  32 号

申请条件

(一)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;

(二)年满16周岁,从各类学校毕(结、肄)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; 

(三)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; 

(四)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;

(五)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、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;

(六)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;

(七)本条(二)至(六)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;

(八)本市农转非劳动力;

(九)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;

(十)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。

 

  办理材料

自主创业、自谋职业的实现就业人员,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实现就业人员,应持下列材料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,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(以下简称“个人就业登记”):

(一)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、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、社区(村)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;

(二)本人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及复印件、持有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;

(三)《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》

(四)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

未持有本市核发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实现就业人员,在办理就业登记时,还需提交以下材料:

    1.《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(变更)表》

    2.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;

    3.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;

    4.残疾人持有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复印件;

    5.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《北京市城市(农村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复印件。

(五)已持有本市核发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,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在《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(变更)表》中填写变更内容,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
办理地点大兴区清源路东南口观音寺街道社保所

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 

联系电话60282262

  办理流程

  第一步:按照规定准备办理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。

  第二步:将应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,拿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。

第三步: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。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录入系统 

第四步: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,交办事人核对确认。核对无误后,在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。

  第五步: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。办理档案转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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